临沂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申恒伦 发布时间:2017-04-17 浏览次数:2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我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对我校科技人员创办学科性公司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学科性公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性公司是以我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吸引社会资本,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共同组建的有利于学科发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利用学校的科技成果创办学科性公司或向学科性公司增资扩股。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就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股权投资等事宜进行决议。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社会服务、科研、社科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服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处和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社会服务处牵头,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项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含离退休人员)以学校技术成果作为资本创办学科性公司或学科性公司增资和扩股的行为。

第二章  学科性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申请创办学科性公司: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或者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有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2.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学科性公司,其注册资金原则上应不少于30万元。

3.在职创办学科性公司的科技人员应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影响所在学院原有教学、科研额定工作任务的完成。

4.离岗创办学科性公司的人员,学校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并与其形成以下约定:

1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2离岗创业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离岗期间的年度工作情况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档次由原在单位确定.

3离岗创业人员由学校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4离岗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回校工作的,仍安排在原岗位工作;不回校工作的,学校解除与其人事关系。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计算缴费年限。

第七条  对不拥有与专业相关的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学科性公司,学校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八条凡申请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公司组建的可行性报告(包括:科研成果产业化成熟度介绍、投资方介绍等),同时提交合作协议(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构成(草案),经所在学院、社会服务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范围、成立条件等事项审核同意,社会服务处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提请审批组建学科性公司事宜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学科性公司,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及其成果作价和股份(成果作价和股份应由学校会同课题组与合作方谈判确定或经正规无形资产评估),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课题组应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完成人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占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创办的学科性公司原则上应进入临沂大学科技园(筹建),科技园在办公场所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学科性公司董事会中,根据学校所占股份,最少应有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各一名。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以学校科技成果入股的学科性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校方董事和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课题组成员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社会服务处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对学校高度负责,确保学校的权益,且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金和佣金。

第十五条  学科性公司要将每年公司财务报表一份交科技产业管理处。

第十六条 学科性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和设立,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管理。

第三章  科技成果入股权益及分配

第十七条为调动成果完成人的积极性,学校将所占股份的50%直接奖励给课题组。公司增资扩股时参照此条执行。

第十八条  学科性公司分红时,课题组直接按各自所占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红。公司成立的前两个年度内,学校实际所占股份(除去奖励给课题组的部分)取得的分红收益,全部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第三年度起,分红收益的5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5%分配给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所),25%归学校。

第四章  学科性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以学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以股份证书确定的额度为准)所获实际股份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进校科研经费;学校实际技术股份的分红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进校科研经费。以上科研经费,按照50/万元的标准作为在职创办企业教师在岗位竞聘、年度或任期考核的依据使用,同时作为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使用,但不参与学校科研到位经费的年度绩效分配。离岗创办学科性公司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三年内返校后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科性公司申请到的各类科研项目纳入学校科研管理体系,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岗人员)凭纵向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或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合同书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备案,在向学校缴纳相应的管理费后,可以享受学校相应的科研奖励政策(包括科研工作量及业绩津贴)。

第二十一条  学科性公司获得的奖励、专利,发表的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纳入学校科研管理体系。署名临沂大学的科研成果,相关科技人员享受学校相应的科研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科性公司所在的学院(系、部)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科性公司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协助学科性公司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科性公司要积极接纳学生到公司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职务成果出资入股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科技人员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以学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的学科性公司或增资扩股的学科性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作或虚报年度财务报表,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社会服务处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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