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产学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我校产学研基地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基地是我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共同组建,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合作、科技培训和协同育人为主要目的的各类校外产学研合作平台,是我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推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根据涉及学科领域及功能不同,产学研基地主要包括区域性研究院、产学研综合示范服务基地、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专家工作站等。
第四条 产学研基地接受我校和共建合作单位的共同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基地建立
第五条 产学研基地的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实验条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2.有与学校进行合作的愿望和技术需求,学校专家能够提供技术服务或合作研发,双方存在实质性合作;
3.为基地提供相应年度运行经费或科研经费,保障专家工作所需的工作生活条件;
4.具备承接专家团队科研任务和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能力;
5.不完全具备以上条件的,学院、教职工因项目实施、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等需要建设的校外基地,可参考基地建设标准,纳入学校基地建设和管理;
6.基地建设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建设程序
1.产学研基地实行先申报后建立制度。申请基地建设的学院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填写《临沂大学产学研基地建设任务书》和《临沂大学产学研基地共建协议书》报社会服务处审核。涉及多学院参与的基地建设由牵头学院负责申请;
2.社会服务处根据各学院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到拟共建单位进行调研考查;审核通过后,由申请建设学院与合作共建单位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建设任务、人员构成和知识产权约定等内容共同建设基地;
3.综合示范基地的建设(如以某个区域为单位的)由社会服务处及相关学院代表学校洽谈与规划,条件成熟后,提报分管校领导通过,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基地共建协议后建立。
第七条产学研基地的主要工作任务:
1.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试验研究和技术创新,解决各行业领域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培训基层科技骨干,指导示范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政策咨询、文化传承等工作,立足沂蒙文化区域特色,增强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2.为学校提供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创业实践等工作学习平台,服务学校人才培养;
3.组织项目申报与实施,搭建科研平台,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的试验与示范,提高学校科研创新能力,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
4.开展共建双方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产学研基地名称及制牌由学校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命名与制作。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挂牌。
第九条 未经申请和学校许可的产学研基地,学校不予认可;以此给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社会服务处负责基地建设的审批和考核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申请建设的产学研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产学研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负责制。综合示范基地由学校根据需要,与合作共建单位协商后,聘任或指定基地负责人;特色产业基地由学院委派首席专家兼基地负责人(或由合作项目负责人担任基地负责人)。基地主要管理人员由共建双方派出,基地可根据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并支付报酬,人员不占用学校编制,由基地负责考核、评聘。
第十二条 产学研基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基地日常管理规范,全面负责基地日常工作;负责提交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报告及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等;负责基地人员组织管理;负责基地技术、信息、成果等资源的集成;负责组织落实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产学研基地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并报社会服务处备案。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产学研基地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基地设有专帐的,其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也可纳入基地财务账号进行管理,基地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产学研基地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根据共建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接受相关部门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产学研基地项目经费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产学研基地科研经费设立的课题,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需向学校缴纳科研管理费。
第五章 资产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直接投入基地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临沂大学,其管理权归属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合作共建单位直接投入基地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地方政府和企业;以基地出资或基地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视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基地共建协议书中要明确对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约定。对违反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产学研基地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必须以临沂大学作为专利权人之一。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产学研基地共建单位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列支专项经费,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派驻基地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参照差旅标准给予驻外补贴,从共建单位给予基地的运行经费或从地方政府或社会企业委托基地开展的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在基地开展科研、推广工作的科研人员(含学生)的报酬可从自主开展的项目经费中支出,亦可从共建单位给予的运行经费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产学研基地建设基金后补助,对基地建设给予一定资助。对运行情况突出、考核优秀的,给予2万元资助;运行情况良好、考核合格的,给予1万元资助;其他不予资助。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社会服务处负责组织对基地的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基地考核成绩纳入学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
第二十六条 主要考核内容
1.基地基本情况,包括基地办公、试验、培训和实习实训场所等;
2.基地运行情况,包括专家合作研发、技术服务、科技培训等开展情况,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内部制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计划、总结、工作简报等档案建设情况;
3.基地综合绩效,包括为共建单位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带动周边产业发展和社会影响,产生的技术成果、专利和技术标准,平台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凡以临沂大学名义在基地开展的科研、推广项目及形成的成果,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定、任期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与在学校开展的项目、形成的成果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考核程序
1.参加考核的基地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和支撑材料,学院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评分;
2.社会服务处对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确认考核结果,作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的分级评定,发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管理
1.各基地应如实提交工作总结和支撑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当年考核资格,视为考核不合格;
2.未按照规定参加考核的基地,视为考核不合格;
3.考核评审专家应熟悉基地或科技管理工作,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考核工作人员对于考核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对工作考核优秀的基地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优先推荐晋升职务、职称。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况时,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整改、摘牌或撤销处理:
1.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基地限期一年整改,第二年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摘牌;
2.学校或学院与共建单位已无实质性合作的基地,予以撤销并摘牌;
3.共建单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对基地运行经费或科研经费零投入的,予以撤销并摘牌;
第三十二条 已撤销基地,在学校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会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大学产学研基地建设参考标准对照表
(以农业类学科为例)
建设条件 | 支持方 | 具体内容 | 综合示范基地 | 特色产业基地 | 分布式服务站 |
产业规模 | 共建单位 | 种植业或养殖业 | 辐射能力:≥2000亩 (10000羽或1000头) | 辐射能力:≥1000亩 (5000羽或500头) | 辐射能力:≥500亩 (1000羽或100头) |
硬件建设 | 共建单位 | 办公 | ≥100平方米 | ≥50平方米 | ≥20平方米 |
生活 | ≥100平方米 | ≥50平方米 | |||
配套设施设备 | ≥50万元 | ≥10万元 | |||
试验示范用地 | ≥500亩(1000羽或100头) | ≥100亩(500羽或50头) | |||
软件建设 | 临沂大学 | 科研队伍 | ≥10人 | ≥5人 | ≥3人 |
共建单位 | 管理队伍 | ≥5人 | ≥3人 | ≥1人 | |
临沂大学 | 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 有 | |||
项目支持 | 共建单位 | 相关项目 | ≥5项/年 | ≥1项/年 | ≥1项/年 |
经费支持 | 共建单位 | 启动经费 | ≥50万元 | ≥5万元 | |
日常运作经费 | ≥30万元/年 | ≥3万元/年 | ≥2万元/年 | ||
政策支持 | 共建单位 临沂大学 | 优惠政策、激励政策 保障措施、考核办法 | 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