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以临沂大学作为所有权人的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我校科技人员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含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政策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包括:
1.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学科性公司实施转化;
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实施转化;
5.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就学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股权投资等事宜进行决议。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社会服务、科研、社科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服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处和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社会服务处牵头,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为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社会服务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和受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建设技术交易、投融资支撑服务平台“临沂大学社会服务公共办公平台”。
第六条 学校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创新创业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队伍。各学院科研秘书兼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人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收益。(政策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2号))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
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所在中层单位出具审核意见或承诺。涉及作价投资的,应提供作价投资的相关信息和意见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或预评估报告。
以其它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参照上述方式申报。
2.定价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协议定价的,应进行校内公示。
3.公示
协议定价的,科研团队应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在临沂大学社会服务公共办公平台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会服务处负责异议处理,异议问题消除后进入审批程序。涉及纪检、监察的异议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审批
公示完成,经社会服务处审核后,向相应审批决策机构报批。
5.备案
审批完成,技术团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和专利局备案等工作后,将相关材料报社会服务处备案。作价投资的,将相关材料报社会服务处备案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三重一大”相关文件精神实行集体决策。
1.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社会服务处组织专家(科技、社科、财务、资产、审计、法律等)论证审批;
2.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社会服务处组织专家(科技、社科、财务、资产、审计、法律等)论证,论证结果报校党委会审批。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扣除可能发生的中介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纳入学校总体预算,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以及用于学校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工作。
预算安排的奖励和报酬参照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额度,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奖酬。
1.对无后续责任或义务的技术转让、许可项目,技术团队获得净收益总额度95%的分配收益。剩余部分,40%划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30%为学校管理费,30%为学院管理费。技术团队获得的收益可以一次性用于个人奖励,即直接发给个人。
2.对有后续责任和义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3.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团队)自行投资创办学科性公司实施转化的,由社会服务处与相关技术团队及其所在中层单位等协商确认,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占到公司股份总额度的95%。
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分配,由社会服务处与相关技术团队及其所在中层单位等协商确认,其中用于技术人员(团队)奖励的份额一般占总额度的50%(含股权、出资比例等)。超出50%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 技术团队的负责人或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团队内人员具体收益分配比例由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确定,并报所在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议批准。(政策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2号))
第十条 成果转化实施单位(社会服务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接受科研团队委托,提供有关业务洽谈、合同签订、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与备案、财务办理及知识产权规划与管理等服务的,可以从成果转化毛收入中提取一定费用,用于平台运行、聘用人员工资及奖酬等支出。技术经纪人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中介服务,原则上可以从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上述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政策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2号))
第十一条 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内容应包括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政策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第十二条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由学校自主发放,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政策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临沂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在学校财政拨款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调动校内外人员参与学校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的积极性,促进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的研发、培育与转化。(政策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2号))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所在中层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
学校科技人员经征得所在中层单位同意,报请学校人事处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享有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期间,科技工作者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政策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2号))
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岗位聘任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等),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作为对校内单位及科技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在岗位聘任、岗位任期和中层单位考核中,成果转化总收益按照50分/万元的标准由社会服务处进行考核。其中:
一次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到位资金20万元以上,可同时等同于市级纵向课题一项;一次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可同时等同于省级纵向课题一项;一次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可同时等同于国家级纵向课题一项。作为个人岗位聘任、任期考核中的门槛条件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已经得到学校一次性奖励(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的,不再纳入学校年终绩效奖励发放范围重复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内职工未经单位允许,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协议、约定,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社会服务处负责解释。